打击假冒商标犯罪,出手不能太轻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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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击假冒商标犯罪,出手不能太轻了!

  • 南京信息港 来源:未知 2016-06-08 15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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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   6月3日,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联盟在京召开案件通报会。会上,来自企业的代表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专家结合具体案件,就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注册商标犯罪发表看法。

      人口调查纪念品毛巾全是假货

      会议通报了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审理的假冒“洁丽雅”注册商标案。

      2015年10月22日,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(以下称“洁丽雅公司”)接到上海市某统计大队来电,对方称在人口抽样调查中用于发放给调查对象的纪念品毛巾用完了,问能不能再补购一批?洁丽雅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可以,但需对方提供之前所采购毛巾的样式,对方随即发来参考图片。洁丽雅公司工作人员发现,图片上的毛巾并非该公司生产,遂报案。

      经查,这些假冒的洁丽雅毛巾来自肯泰公司,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黄某。

      法院审理查明,2015年7月,黄某与上海统计发行服务站(以下称“服务站”)负责人商定,由黄某提供相关投标文件,投标“上海市2015年1%人口抽样调查调查纪念品”采购项目,并在中标后销售该采购项目所需“洁丽雅”品牌毛巾给服务站。为此,黄某操作设立肯泰公司。2015年8月13日,服务站中标后,与黄某实际控制的肯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,向其购买“洁丽雅”品牌毛巾礼盒作为调查纪念品。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,未经“洁丽雅”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非法印制假冒“洁丽雅”注册商标的毛巾礼盒、吊牌,并将从他处购买的无牌毛巾经贴标、包装后,假冒“洁丽雅”毛巾销售给服务站。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毛巾共计36万余盒(计72万余条),非法经营数额达561.3万元。

      案发后,公安机关在服务站当场查获并扣押服务站从黄某处收购的毛巾3695盒(计7390条),经鉴别,上述毛巾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。2015年11月4日,黄某经电话通知,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于2016年1月25日向公安机关缴纳违法所得款10万元。

      2016年4月19日,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。

      企业:应该让造假者付出惨痛的代价

      “商标和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命,商标一旦受到侵犯,对企业的打击将是致命的。未来应该加大对侵犯商标权的保护力度,从根本上杜绝侵害商标权现象的发生。”国创鼎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与会代表发言说。

      不少企业深感企业在维护自身商标权利方面的无力。龙席电商企业的与会代表就表示,龙席电商一直专注于品牌的线上维护。线上维护对于企业打假来说,遇到的难度更大:一般来说,线上品牌涉及的店铺多,涉及的金额往往也没有达到立案标准。

      苏泊尔公司也深感商标维权的不易。苏泊尔打假办吕经理提出,公司一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,致力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有关犯罪行为,但收效甚微。

      会上,洁丽雅公司董事局主席石昌佳告诉记者,近年来,假冒洁丽雅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,这不仅侵害了洁丽雅公司的声誉,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,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      “作为企业,我们觉得,对造假者应该依法打击,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,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。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560多万元,却仅仅被判处缓刑,这么低的犯罪成本,怎么能震慑住造假者呢?”石昌佳直言。

      专家:呼吁严格依法打击商标犯罪

      “商标是竞争工具,商战利器,是企业诚信劳动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,无异于拦路抢劫。”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,“对这种行为,应该加大处罚力度,依法严厉打击。”

      “我国并不缺乏有关商标保护的法律规范,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是以商标的保护为开端的。早在1979年刑法中,就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。1982年,商标法出台,即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时,已经开始动用刑法手段保护商标。后来,商标法实施条例出台,1997年刑法对商标保护的范围予以扩大,刑法中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罪名由之前的一个变为三个,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已经建立得比较完善。近几年,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重视,在有关的文件中,不断出现‘严厉打击’‘进一步打击’‘严厉制裁’等字眼。”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介绍说,法律规范已经基本建立,对商标保护的认识也提高了,但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却没有完全做到严格依法,以至于近十几年来,侵犯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。

    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今也认为,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,需要切实做到“科学立法、严格执法、公正司法、全民守法”。她说,目前科学立法的条件已经具备,而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之所以屡禁不绝,在“严格执法”“公正司法”和“全民守法”方面还需多努力,对于数额巨大、情节严重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。

      “之所以要用刑事手段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,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,是因为行为本身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,也对社会造成了危害。”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顺德指出,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,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打击力度不断增强,入刑门槛也不断降低。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、打击注册商标犯罪的环境的形成,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勇于担责,也需要司法机关严格司法,同时,企业相关权利人和消费者也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    来源:检察日报 http://newspaper.jcrb.com/2016/20160608/20160608_008/20160608_008_1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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